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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革联:胡某涉嫌诈骗案 律师意见书
发布时间:2018-03-30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3745

马革联:胡某涉嫌诈骗案

律师意见书

 

【说明】该案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认为胡某构成诈骗罪,检察机关批捕,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介入,最后公诉机关决定不起诉。

作为胡某的辩护律师,本辩护人在多次会见胡某及仔细研读全部案卷证据资料的基础上,认为本案《起诉意见书》【隆公(经)诉字[2017]0052号】关于原隆回县龙鑫造纸厂法定代表人胡某构成诈骗罪的意见错误。胡某就隆回县人民政府申报龙鑫造纸厂2014年度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150万元)事项,并不构成诈骗罪。现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公诉机关参酌。

一、隆回县龙鑫造纸厂系2003年依法注册经营的民营企业,后因环保治污难以达标,完全符合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对象条件,不存在虚假申报补助对象的问题。

   其一,隆回龙鑫造纸厂完全符合中央关闭小企业补助对象条件,不存在虚报补助对象的问题。在案证据资料表明,隆回县龙鑫造纸厂系2003年3月24日在隆回县工商管理局依法注册登记成立【该厂位于隆回县荷香桥镇雷河村,为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资金68万元,经营范围为瓦楞纸、文化纸、包装纸加工销售】。2013年8月左右,荷香桥镇雷河村部分村民到县环保、经信等部门反映环境污染问题,强烈要求关停该厂。2014年1月8日,县环保局也曾下达过要求其限期治理的决定【见侦查卷第二卷第33页:《隆回县环境保护局限期治理决定书》(隆环限决字[2014]1号)】。2014年1月20日,县经信局正式下达了限期关闭小企业的通知【见侦查卷第二卷第32页:隆回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下达限期关闭小企业的通知》】。该通知清楚地载明:隆回县龙鑫造纸厂,可以上报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显然,涉案的龙鑫造纸厂完全属于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对象,不存在虚报补助对象的问题。

其二,隆回县龙鑫造纸厂自2014120日收到县经信局的通知后,即全面关停该厂,至今再没有继续生产。也就是说,龙鑫造纸厂不仅属于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对象,而且也不存在虚假关闭以骗取中央关闭补助资金的情形。

二、隆回县龙鑫造纸厂关闭小企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报资料的指导、组织、审查工作系荷香桥镇人民政府、县经信局负责的,龙鑫造纸厂就申报材料的数据不存在欺骗、隐瞒的问题。

其一,龙鑫造纸厂申报补助资金的所有工作系荷香桥镇人民政府及县经信局负责。“隆回县财政局、经信局、安监局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安全监督局《关于做好2014年度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隆财企[2014]2号】,白纸黑字载明:(一)各乡镇要认真组织2014年度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申报工作,严格按照财企[2014]60号文件确定的关闭范围,核实确定好关闭企业对象。(二)各乡镇对确定关闭企业对象要按照通知要求,指导、组织申报材料并严格审查,以乡镇人民政府的名义向县财政局、经信局、安监局出具申报文件【含企业开办时间、产能、设备型号、停产时间、关闭时间、职工人数等基本情况及关闭原因】(三)申报材料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县经信局预审。可见,不仅关闭企业对象,而且关闭企业申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所有工作,均系政府或职能部门负责,特别是包括产能、职工人数、关闭原因等所有申报材料,都是荷香桥镇人民政府、县经信局负责指导、组织和审查把关的【—见侦查卷第2卷第57-58页:隆回县荷香桥镇人民政府《关于申报2014年度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请示》:“认真组织申报工作和审核申报数据”】。——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和常识,谁负责的工作,谁就应承担责任。因此,即便因龙鑫造纸厂申报资料数据存在不实的问题,导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部分虚高——中央财政实际拨付的补助资金数额超过了应该支付的数额,责任也在指导、组织、审查申报材料的荷香桥镇人民政府及县经信局,而非龙鑫造纸厂相关办事人员!

其二,隆回县龙鑫造纸厂之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资料有关数据(产能、职工人员、关闭费用),系龙鑫造纸厂承包生产人员(刘某、孙峰)根据县经信局、荷香桥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要求提供的,并不存在欺骗或隐瞒。《起诉意见书》称龙鑫造纸厂关闭时实际在岗职工人数为95人、年生产能力为4000吨,关闭时没有支出关停费用、没有对在岗职工进行经济补偿,而申报材料数据为在岗职工人数280人、年生产能力19000吨、关闭费用支出560万元(其中职工经济补偿450万元)。——毋庸讳言,政府部门申报的龙鑫造纸厂相关数据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实问题,但是,(1)目前也没有客观证据(比如,产能鉴定报告、财务鉴定报告)证实龙鑫造纸厂的职工人数、产能、关闭费用支出的真实情况,以上所谓的实际数据均系办案人员根据个别原厂员工的说法,推测加估计而来,并不准确【比如,胡某本人供述的情况是:2009年新增了几台机器,总共有6台机器,能生产的有5台机器,最后总员工数有150-160;2011年的时候,我将龙鑫造纸厂转包给刘东平、刘某和范和田了(—见侦查卷第1卷第25页)】。(2)更重要的是,在案证供一致证实,该数据并非龙鑫造纸厂承包生产人员单方面/主动提供的,而系其根据指导和组织申报材料的荷香桥人民政府及县经信局领导的指导和要求提供的【胡某供述:我当时不在家,是委托刘某、孙峰他们给我办理的。申报关停手续,经信局要求我提供单位职工人数及设备数,补偿是根据单位职工人数进行补偿的我在委托刘某他们时,要求他们按主管部门的要求报就行了,主管部门要求报多少职工数就报多少职工人数,能报多少就报多少。刘某他们报了以后,曾告诉我只报了150多个人上去,后来怎么就报了280人,我不知道是怎么回事。经信局的张局长当时说根据我隆回龙鑫造纸厂的规模,可以补偿200多万元,但后来实际只补偿了150万元(—见侦查卷第1卷第25页,第一次讯问笔录)。// 2013年底,老百姓吵得厂办不下去了,我也没有办法解决好。刘东平(县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告诉我上面有政策可以补偿资金,于是我就回来要刘东平陪我到环保局、经信局去了解相关情况,职能部门的同志告诉我们可以申报关闭,但要很多的资料和手续。因为我欠了很多的钱,而且自己在贵州做事,也没时间,不太方便出面,所有就委托刘某具体给我准备申报资料(—见侦查卷第1卷第29页,第2次讯问笔录)。具体申报工作都是刘某在操作,我人在贵州,没有回来。具体哪些资料我不清楚,我也没有看到过那些申报资料,反正我和刘某说需要什么资料就提供资料。申报资料上的职工人数280人,年产能19000吨,关闭费用560万元(其中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50万元),这三个数据,我就只知道他们申报的职工人数是200多人,当时刘某打了电话给我。其他产能、关闭费用支出他们没有和我说过,我也不知道是怎么出来的(—见侦查卷第1卷第30页,第2次讯问笔录)。当时我不在厂里,到底厂里实际人数,我不清楚,但肯定申报时人数是虚高了的。具体他们报了多少人,我也不清楚,这些人名字、人员资料怎么出来的,我也不知道(—见侦查卷第1卷第31页,第2次讯问笔录)。实际产能,以我的经验估算,刘某和范和田这边一天5吨左右,刘东平那边一天20来吨,一年大概300天生产,一年总生产能力在8000吨左右(—见侦查卷第1卷第32页,第2次讯问笔录)// 隆回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股负责人刘松柏证言:龙鑫造纸厂这份花名册是他们企业人员拿了经信局原局长张佰赞写的一张纸条来,要求盖章,没有其他任何资料,而且原来该企业也从没在我们这里有过劳动用工备案记录,所以我不给盖章,而且我也向我们局分管领导请示了,分管领导的意见也是不盖。可后来分管领导又给我打电话,说是县里领导(具体哪位我也不清楚)打电话给他,说这是为企业到上面争取资金,要我们盖了章算了,我也就没有办法,但考虑到资料不全,我没有盖劳动用工备案的章,只给盖了我们劳动关系股的公章—见侦查卷第1卷第129页)】。

总之,在案证供一致证实,涉案的隆回县龙鑫造纸厂不仅完全符合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的企业对象条件,而且该厂申报资料数据的提供系在地方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的指导和要求下进行,并不存在隐瞒和欺骗。即便有关申报数据存在部分虚高,这也是政府部门的意思——地方政府为关闭小企业或自己争取更多的补助资金的需要,被关闭的小企业不存在诈骗中央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问题。

三、隆回县龙鑫造纸厂只是获得了县政府所申报的中央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一部分,即便中央拨付的补助资金数额有超过其应该获得的补助资金数额,也系县政府违规截留了挪作他用了——没有证据证实龙鑫造纸厂领取的补助资金数额(150万元)大于其应该获得的补助资金数额。

其一,隆回县龙鑫造纸厂只是获得地方政府所申报的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一部分(约56%)。在案证据资料表明,中央财政拨付下来的2014年度隆回县龙鑫造纸厂等7家小企业关闭补助资金总额为948万元,而县政府财政截留了418万元,实际分配给7家企业的只有530万元!【县经信局党委委员兼科技股股长肖剑如证言:2014年度省里下拨我局的总资金是948万,符合条件的是7家小企业,然后财政局企业股马新民起草资金分配方案到我局会签,县里分配到各乡镇7家小企业的资金是530万(占总资金的56%)。补助标准,按中央的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上规定,是职工人数乘以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再乘以补助系数,但是省里往下拨款时其实也没有完全按职工人数来,职工人数只是一个重要的参考依据。省里下达给我们县里也只是两个数,一个是总资金数是948万,二是符合条件的关停的7家小企业。补助主要用于关闭企业职工安置补助等支出。然后,规定地方政府合理分配,并且也明确说了,如果有结余各地方可以截留用作国企改制经费不足的缺口补偿(—见侦查卷第1卷第132-133页)。省里到底以什么为依据,我不清楚,他就是打包一起拨到县里,要地方政府分配。县里主要按企业人数、年生产能力、关停费用这三大参照指数,同时参考以往补助款多少(—见侦查卷第1卷第134页)】。对此,县财政局企业股股长马新民的证言也予以证实【—见侦查卷第1卷第136-138页】。而且,该分配方案系经县财政局、经信局领导会签,最后经县政府宁玉光、汪庆春两副县长签发的【—见侦查卷第2卷第8-10页】。

其二,根据中央的规定,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必须下达到被关闭企业,地方政府不得截留,挪作他用。在此需要提请司法机关特别注意的是,收录在案的《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根据关闭小企业工作的实际进度,补助资金结余可以转结下年使用(第五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订具体的资金使用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下达资金到有关企业(第七条)【—见侦查卷第2卷第71-72页】。可见,该补助资金必须下达到关闭企业,即便有结余,也只能转结下年度关闭小企业补助之用,而不能挪作他用!

其三,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之所以指导、组织龙鑫造纸厂人员提供的申报资料数据存在不实,目的在于争取中央财政拨付更多补助资金,以便县政府财政可截留、挪用使用部分补助资金。

前述事实与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规定表明,隆回县政府就2014年度中央财政关闭龙鑫造纸厂等7家小企业补助资金截留418万元,明显违背中央规定!而且,这足以表明当时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指导、组织关闭企业申报材料的数据存在虚高的动机和意图,在于利用关闭小企业中央财政补助的机会,更多地争取补助资金,以便可以截留部分挪作他用!——毫无疑问,假如中央审计等部门一旦追究下来,那么县政府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也难逃其责!

据此,我们可以合理推断,以隆回县龙鑫造纸厂的实际规模,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也应该在150万元以上【其实,据胡某反映,2014年度县政府申报关闭的7家小企业,县经信局领导当时说龙鑫造纸厂是规模最大的,但县政府分配的补助资数额并非最大】。也就是说,本案龙鑫造纸厂虚高数据部分所对应的补助资金,实际被隆回县政府违规截留使用了,而非分配给了龙鑫造纸厂。可见,即便仅从龙鑫造纸厂实际获取的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数额(150万元)来看,胡某也不存在诈骗中央补助资金的问题。——假如司法机关将地方政府采取虚高相关申报资料数据,争取更多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作为诈骗犯罪论处的话,那么,实施诈骗的不是县政府,还能是谁呢?

四、隆回县龙鑫造纸厂所获得的150万元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并无用于个人挥霍或非法活动,几乎全部用于偿还该厂关闭前的债务,并不违背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建议用途。

《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中央财政对计划内当年实施关闭的小企业,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适当的补助(奖励)资金(第四条)——这表明该项补助资金的性质系实际上是对被关闭小企业的一种奖励。既然是一种奖励,那么其用途不可能有硬性规定,只能是建议性的规定。可见,《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关于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关闭企业职工安置等支出(第五条)”之规定,也只是一个建议性规定!比如,某被关闭的小企业没有外债,职工安置等问题也都解决了,那么其所获得的补助资金,完全可以自由支配使用!

本案《起诉意见书》对于龙鑫造纸厂所获得的该150万元补助资金的去向和用途,还是做出了实事求是的认定:(1)经信局将150万元补助资金直接打到胡某儿媳王念念农行账户,资金到账后,该资金胡某转出到刘琴银行账户117万元,然后再分别转到刘某银行账户63.8万元(其中刘某代胡某偿还邮政银行贷款45.8万元,还胡某本人借款17万元),还范和田借款15万元,还田达伟借款10万元,还陈娟借款5万元,还刘翠玉借款4万元。同时,从刘琴账户取现9.2万元,还胡本龙借款2.6万元,还刘某父亲借款4.2万元,交胡某本人现金2.4万元。(2)王念念账上的33万元,胡某交给儿子胡杰分别还胡某借徐银湘的10万元,借徐海河10万元,支付龙鑫造纸厂员工罗良卫、宋马林、胡伟各1万元,偿还胡杰给胡某在信用社借款10万元。以上偿还的借款,虽然系胡某名下的借款,但是均系胡某历年来因龙鑫造纸厂经营而形成的债务。

可见,胡某因龙鑫造纸厂关闭,依法获得中央财政部分补助资金,且用于偿还该厂经营债务(包括部分个人债务),显然并不违背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建议用途。

此外,胡某龙鑫造纸厂因经营不善,在关闭前就负债420余万元,为了还债将其隆回总站开发区的住房卖掉,还了165万元债务,因关闭龙鑫造纸厂获得的150万元几乎全部用于还债后,还有债务110余万元。胡某曾先后办过数个企业,虽然负债很多,但也曾为隆回经济发展做过贡献。其现已60岁了,无住房,且无经济来源,而且还要应对被追债,生活压力巨大。

    五、隆回县龙鑫造纸厂的遗留问题并非刑事犯罪的问题,且案发前胡某就龙鑫造纸厂遗留问题进行了处理,只是对遗留问题的处理没有督促落实到位,而县政府领导直接指示采取刑事手段来解决,于情不通,于理不合,于法不符。

 其一,隆回县龙鑫造纸厂的遗留问题并非刑事犯罪的问题。前述事实表明,隆回县龙鑫造纸厂就所获县政府为之申报的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一部分(150万,56%)及用于偿还该厂债务,并不构成犯罪。只是该厂关停后,确实存在部分遗留问题没有彻底解决好。主要问题是,(1)该厂关闭后还有部分设备没有拆除和土地没有恢复;(2)因没有及时恢复土地,关停后又形成部分土地租金没有支付到位;(3)该厂欠包工头湖清水工程款10万元没有结账。(4)关闭后该厂守厂门卫宋马林19个月的工资没有支付到位。显然,以上遗留问题,都只是涉及民事经济问题,并不涉及刑事犯罪!——对此,2016年10月13日,荷香桥镇镇长丁剑(报警人)在隆回县公安局报警时,也没有报称胡某涉嫌诈骗犯罪,只是称其获得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150万元后,遗留问题一直没有解决,长期在外躲债,致使该遗留问题没有彻底解决,多人上访,影响社会稳定。

其二,2015年胡某就龙鑫造纸厂遗留问题进行了处理,只是没有督促有关责任人(李炳华)尽快落实到位。实际上,就上述第(1)、(2)、(3)项遗留问题,在2015年时,刘某(龙鑫造纸厂承包人之一)召集胡某回来、雷河村村长李炳华村民代表胡某(名字记不清了)、包工头湖清水等人在隆回县毅鹏茶庄一起商议处理,最后商定:(1)由李炳华他们去处理厂里所有的机器设备、物资所得资金【主要设备物资:3套造纸机(生产线,价值80余万元)、新置锅炉(4吨,价值20余万元)、3台变压器、1台高浓碎浆机、电动机100余台(价值20余万元)、1套环保设备(价值80余万元)、2台裁纸机、2台打包机、2个变频器、1套食堂用具、1套办公用品、大量木材,以上机器设备物资至少可以变卖到50万元以上】,(2)刘东平4年承包金(8.8万元*4=)35.2万元,(3)租地农户每户手上的1500元恢复押金,用于抵偿:(1)李炳华等人的所有债务35万元【包括李炳华(10万)、李炳军(2万)、胡红旗(12万)、胡银金(6万)、胡清水工程款(5万)】、(2)农户关闭后的田租,(3)拆除及恢复耕地费用。为此,双方还签订了书面协议的(协议在李炳华手上)。而且,李本华他们也处理了锅炉等机器设备和物资【—见侦查卷第1卷第37页(胡某供述)/54页(刘某证言)】。可是,李炳华处理了龙鑫造纸厂的设备和物资、收了刘东平承包租金,拿到至少80万元资金以后,却没有履行恢复耕地、支付农户租金的合同义务!对此,恳请政府及司法机关对其予以追查!

可见,除第(4)项欠宋马林19个月的工资只支付了1万元外【该项欠款胡某答应自己会与宋马林协商处理好】,胡某并没有逃避龙鑫造纸厂遗留问题的处理,只是没有及时督促当地村长李炳华履行关于处理该厂关闭后的遗留事项的合同义务,导致部分村民到镇、县政府上访,给政府形成一定的维稳压力。——显然,雷河村村长李炳华在龙鑫造纸厂遗留问题的处理上获取了不少资金,也负有重要义务和责任

其三,隆回县“关于龙鑫造纸厂遗留问题的专题会议”也没有认为胡某就领取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事项构成诈骗犯罪。该次会议只是提出“由审计、经信部门查实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该补助资金符合政策要求”。2016年7月29日县政府就龙鑫造纸厂遗留问题的处理在人大一楼会议室召开了有多个部门参加的会议【见侦查卷第2卷第1页:《关于隆回县龙鑫造纸厂遗留问题的处理会议纪录》】。显然,在该次会议上,雷河村村长李炳华没有实事求是地反映遗留问题,其隐瞒了自己于2015年与胡某、刘某签订厂里机器设备物资处理抵债的协议事项,回避了自己没有履行关于遗留问题处理的合同义务和责任。李炳华的不实汇报,虽然没有影响到与会领导作出错误的决策——没有任何与会领导认为胡某构成诈骗犯罪,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李炳华的隐瞒及不实汇报,无疑对县政府刘军县长(2016.9.13)在该《会议记录》上的签署【“申县长:请安排经侦大队介入,协助荷香桥镇党委、政府处理,维护社会稳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刘军县长因龙鑫造纸厂之遗留问题的处理直接指示公安机关介入,动用刑事手段解决民事经济问题,明显涉嫌党政领导干预司法。

其四,隆回县龙鑫造纸厂遗留问题最后也得到了妥善处理。2017年1月17日,荷香桥人民政府基于2016年7月29日县里会议形成的意见【由荷香桥镇政府先向县财政借款处理此事,用于民工工资、租金、场地恢复和设备拆除,资金符合使用用途】,与雷河村村长李炳华签订了《龙鑫造纸厂厂房拆除恢复耕地合同书》。该合同约定,荷香桥镇政府支付龙鑫造纸厂厂房拆除、恢复耕地工程款、三年田租(53932元)共17万元整【—见侦查卷第2卷第139页】。——我们相信,这一次村长李炳华不会也不敢再次违约,让龙鑫造纸厂的遗留问题一直遗留下去了!

此外,龙鑫造纸厂承包人刘某(涉案人员)也交纳了11万元,用于处理该厂遗留问题【—见侦查卷第2卷第138页:《情况说明》】。这表明,隆回县政府申报截留的418万元中央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实际用于关闭龙鑫造纸厂事项的只有(17-11=)6万元。

六、关于本案的处理意见。

前述证据、事实和意见表明,涉案事项的实质就是,地方政府为争取更多的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以方便自己截留一部分,便利用当地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小企业可以获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之机会,虚高相关资料数据申报补助资金。地方政府申报回来补助资金后,单方面决定分配给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比例和数额,被关闭小企业没有任何发言权。——显然,地方政府为更多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即便有虚报部分补助资金,不会也不应该以诈骗犯罪论处。而任由地方政府决定分配部分补助资金的被关闭地方小企业,更不可能构成诈骗犯罪。

然而,本案因县政府刘军县长干预,在没有任何人报称胡某诈骗补助资金的情况下,公安司法机关不依法严格审查,即对胡某以“涉嫌诈骗罪”展开刑事追究,显然是错误的!目前,该案已经进入公诉阶段,我们建议公诉机关依法严格审查把关,坚守司法职守,拒绝案外权力的干涉,尽快对胡某予以取保,对本案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建议政府及司法机关追查李炳华在处理龙鑫造纸厂遗留问题上的责任,追回被其侵占的资金,也建议胡某就自己在处理龙鑫造纸厂遗留问题上的不当和不力做出检讨,对公安司法机关的调查处理,放弃进一步的诉求,以使案结事了。

假如公诉机关基于县政府领导的错误指示和干预,不能坚守司法职守,强行将本案起诉至法院,一旦开庭审理,那么无论是对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责任人员,还是对胡某,都是有弊无利——县人民政府虚高申报资料相关数据以获取更多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并截留部分挪作他用,而事后政府主要领导违法干预司法,“贼喊捉贼”,等负面信息,随着案件的公开开庭审理,难以避免被迅速传遍网络媒体,对县人民政府形象将造成无法挽回的负面影响,且政府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员可能面临追责,而胡某势必被会继续羁押,直至最后被依法宣判无罪之日。

最后,恳请检察公诉机关,综合全案事实与证据,审慎、认真对待本案的问题,慎重采纳以上律师意见,依法对本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致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

                                  律师:马革联20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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