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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革联:L涉嫌强迫交易等案 律师意见书
发布时间:2018-08-29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3670

L涉嫌强迫交易等案

 

律师意见书

 

作为L的辩护律师,本人在多次会见、仔细阅卷及开展必要的调查工作的基础上,认为本案《起诉意见书》所列L所涉嫌的三项罪名,仅“保险诈骗罪”(L单独涉罪)成立,其他两项罪名——“强迫交易罪挪用资金罪与Y共同犯罪,并不成立。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作为多个正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L,虽然有“四猛子”的外号,性格也有点倔,但并非所谓的隆金石桥镇的“黑恶势力”,相反还是被该镇真正的“黑恶势力”诬告和敲诈的受害人,而做正规企业的L/Y夫妇俩再怎么刁钻或强势,也不足以成为该镇的“黑恶势力”现就该案提出如下律师意见,以供公诉机关参酌采纳。

一、L/Y夫妇就其隆回县群星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称群星建材公司)与金石桥镇中心卫生院(以下称医院方)公租房项目施工方之间的商品混泥土买卖事项,并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首先,2016.3.25医院方公租房项目工地发生的铲车挡住珠峰搅拌站两罐车进入工地作业的通道,导致工地无法施工及价值5760元的混泥土报废的事件,实与L/Y夫妇没有任何关系。

在案证据资料一致表明,本案起诉意见书认为L/Y夫妇涉嫌“强迫交易罪”的一个最关键构罪要件要素——以铲车堵住珠峰搅拌站两混泥土罐车进出工地作业的唯一通道达8小时之久,致使施工无法进行并导致价值5760元的两车混泥土报废——实系一乌龙事件,与L/Y夫妇没有一毛钱的关系!——对此,在案的(1)挡路铲车的老板刘盛荣的证言【见侦查卷第一卷p127-128:2016325日不到中午1点,我开着我的铲车去我新房子那边,把铲车停在金桥小学街上的桥头靠我家新建房子那里,就回老房子那边吃中饭去了。后来,过来7-8个小时了,李康红打我的电话,说我的铲车把金石桥卫生院公租房工地进出口的路堵住了,要进工地打混泥土的罐车进步去工地了,要我去移开铲车,我就过去把铲车开走了。我的铲车平时就停放在那天我停的位置。我回家吃饭去了,后来也没有出来。铲车挡住了罐车的事情我不知道,我是到天黑了,过了七、八个小时接到李康红的电话,要我去移车才知道的。我不是故意要把车放在那里堵住人家罐车的,更不是什么人喊我故意去用铲车挡住的。】+(2)金桥居委会书记李康红的证言【见侦查卷第一卷p110:20163月份一天晚上8点多钟的时候,当时金石桥派出所袁所长打我电话,说金石桥卫生院在施工时,有一台铲车停在门口,将送混泥土的车堵在了门口无法进入施工现场去施工。我到现场去了解情况,发现那台铲车是金石桥镇刘林(刘盛荣)的,我就打刘林的电话,没打通。我就和一个邻居讲了,要他告诉刘林将铲车开走。后来,邻居告诉我,他转告了刘林,刘林已经把铲车开走了】+(3)珠峰搅拌站的股东郭顺国的《报警案件登记表》(2016.3.25)【见侦查卷第一卷p38郭顺国(珠峰混泥土公司股东)报警:金石桥镇卫生院施工现场的路口有一台推土机挡住了路,致使其珠峰混泥土搅拌运料车不能通过,并造成了两车混泥土报废。】+(4)Y的供述【见侦查卷第一卷p14-15:2016.3.25那天,我去金石桥镇中心卫生院工地送了《停工通知书》,在工地那呆了一个小时左右就离开了。当时我没看到有铲车,工地在扎地板钢筋,并没有停工。当天晚上,金石桥派出所袁所长打电话问我,是不是我安排人开了铲车去挡住珠峰混泥土公司给金石桥卫生院工地打混泥土,我当时跟原袁所长发誓说你可以马上去我家群星公司看我家的铲车是不是在公司,铲车不是我叫人开去挡住的,跟我没有半点关系】,相互印证,确证无疑。

与此同时,在案所有在场或不在场的证人对L/Y夫妇的指证言词笔录,比如,(1)施工方的罗联风的笔录(侦查卷第一卷p40:2016.3.25那天,我又在隆回接到丁锋的电话,讲珠峰混泥土公司送两车混泥土到工地来被群星混泥土公司的人拦住了不准浇灌混泥土。)、肖初洪的笔录(P95:拦路的铲车也是听群星公司老板娘的安排,当时派出所到那里要铲车开走,但那铲车不走,是老板娘发话,那铲车才走。),(2)医院方贺方洪的笔录(p104:L讲水管没有修好不允许施工方继续施工,与施工方签了混泥土买卖合同的珠峰公司送料来工地的时候,L用推土机堵住道路,不准珠峰混泥土公司下料,经过镇政府的协调,施工方改由群星公司供应混泥土了),(3)珠峰搅拌站方的郭顺国、张善家、李小烨、罗小军、阳伦军的笔录(p82-83:一辆铲车开过来堵住了施工场的路口,我就打股东张善家的电话,告诉他L指使他老婆和他母亲在阻工,还开了铲车将进卫生院的路口堵住了。天快黑时,另一股东郭顺国来了后,协调不好,就打电话报警,等民警到后,那个群星公司的老板娘才叫人把铲车开走。因为堵了4个多小时,两罐车被堵在外面不能进入施工现场,造成两车混泥土报废),甚至是(4)L的父亲——刘第希的笔录【见侦查卷第一卷p147:后来,我听说珠峰搅拌站的张善家送了两车混泥土料到卫生院了,我觉得这个她(Y)处理不好,脾气太急了,如果我在那里的话,就不会让张善家送去的两车料废了】,都众口一词地指证铲车堵路事件系Y,甚至是L采取指使他人开来一辆铲车堵住项目工地的进出口通道的方式阻工!——显然,这些言证,要么是有意的撒谎(主要有利益冲突的施工方+珠峰搅拌站方人员),要么是无意的误解和推测(主要是医院方+不明真相的人员)均系不实之词和错误的,依法不能得到司法机关的采信!毫无疑问,2016.3.25铲车阻工事件导致的经济损失和责任与L/Y夫妇没有任何关系。实际上,2016.3.25当天中午Y确实去了医院方项目工地,仅呆了约1小时之久,送了停工《通知》和告知施工人员要求停工的理由——医院方的施工挖断隆回县群星供水有限公司(以下称群星供水公司)自来水水管,尚未修复

其次,群星供水公司给医院方送达停工《知书》,提出先修复水管后施工的要求,正当合理,也不违法。

2016.3.17医院方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群星供水公司排污管道多处断裂,导致该镇金桥村、月山村、隆回六中、镇中心小学及搅拌站等地方供水大面积停水。此时,住在隆回县城陪小孩读书的L/Y夫妇并不在金石桥镇,挖断水管的事情系L的父亲与医院方协商处理的【侦查卷第一卷p145(刘第希证言):当时挖断水管的事情时我处理的】。医院方当时虽然支付了L父亲5000元用于临时抢修管道【见附件1:《金石桥卫生院损坏200号自来水管抢修维修费用》(2016.3.17)】,搞了个临时排污闸门,但是并没有正式修复被挖断的水管。于是,其后L/Y回家了解情况,才要求医院方尽快修复被挖断的排污管道。——可见,群星供水公司的修复要求合理正当,并无不妥和违法。为什么说正当合理?还需进一步阐述如下:

一是,当时医院方(代表贺方洪)和施工方(代表丁锋)对挖断群星供水公司排污管道都发生了误解,他们以为被挖断的水管都是早已停用的废管道,但实际上被挖断的水管系正在使用的排污管道。——假如系废弃的管道,那当时就不用临时抢修了,也不可能造成大面积停水。显然,如果真的系废弃管道,那Y提出停工要求虽然不违法,但确实有点过分。

二是,更为重要的是,当时医院方施工挖断水管及向L父亲承诺等项目工程完工后再修复水管的真实目的是医院公租房修建想占用被挖断水管处的地面,需要水管外移改道,占用部分马路地面见侦查卷第一卷p15Y):他们提出来被挖断水管需要外移施工完成后再修复,让我们群星环保公司去打混泥土的解决方法,我和L都拒绝了,要求他们先修复水管,也因为担心外移水管占用人家地方,群众反对不同意外移水管,当时没有调解好/p31L):他们认为那个水管也是废弃没用的,所以就挖了。还说想把那个公租房修宽点,要占用我水管已经占用的地方,想把水管往外再移动一点,他们负责和当地群众讲好往外铺设水管占地问题,但因为他们修房子要多占马路,群众不同意,思想工作一下子做不通,所以说要等他们房子修完了再给我们搞修复。我当时强烈反对他们的做法,不同意这样处理。当时,他们就提出把医院工程的混泥土都交给我的群星环保公司供应,我也不同意。我当时坚持不给他们供应混泥土,只要求他们马上给我修复水管就可以了。这样,那天镇政府的调解也没有调解好。/p118(刘益群):我和L父亲刘第希去金石桥卫生院问过两次,卫生院说等他们的工程全部完工后再说,我们就提出要重埋水管可能会和当地群众发生纠纷,要卫生院先谈好,他们没有答复,所以那段水管一直没有修。——对此,从镇医院贺方洪当天所出具的《说明》(2016.3.17中也可得到印证【侦查卷第一卷p155:说明内容金石桥镇中心医院公转房项目在挖基础时把自来水厂的管子挖断,在以后再改道自来水管费用由金石桥镇中心医院承担】。而且,最后的事实证明,医院方项目确实占用了群星供水公司被挖断水管的地方——案发后的20183月,被挖断水管的修复铺设也确实改道占用了当地群众的地方【见附件2:贺方洪《说明》(侦查卷第一卷p155;附件3:《医院方自来水管改道维修造价表》】。

可见,L/Y夫妇当时怕到时医院房子修好了,而群众工作做不通,导致水管恢复铺设时的占地问题无法解决。正因为如此,L/Y夫妇才在金石桥镇政府协调过程中始终拒绝了医院方的要求,并坚持医院方先修复水管后才施工。也正因为系对前述两个事实【铲车堵路+被挖断水管的使用情况】的误解,和对医院方项目施工挖断水管的真实原因【需占用水管铺设地面】缺乏了解,才导致外界(医院方+施工方+镇政府领导+不明真相的群众)一致认为群星供水公司的L/Y夫妇向医院方提出停工的要求有失妥当,甚至认为是对医院的过分要求。——显然,这样的认识实际上都只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一种推测而已

再次,2016.3.26《商品混泥土买卖合同》系项目施工方主动提出,在金石桥镇人民政府党委委员胡健璞、镇医院副院长贺方洪、金桥居委会书记李康红的协调和见证下签署的,并非群星环保材料公司的老板L/Y夫妇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逼迫施工方(代表丁锋)所签订。

作为签署该合同的乙方(需方)代表的丁锋的证言真切地反映了合同意向的提出到签署的全过程见侦查卷第一卷p50:第二天,我们只好请金石桥镇医院过来处理这个事情,医院又请了镇政府来处理,我记得是金石桥镇武装部长胡健璞来处理的,最开始第一次处理地点在金石桥镇政府二楼,在处理过程中,一直在谈修复自来水管的问题,所以第一次没有处理好。后来我和胡健璞、贺方洪去宏福酒楼吃晚饭,在过程中,为了顺利施工,于是我主动向胡健璞、贺方洪提出来从群星建材公司购买商品混泥土,再来谈修复自来水管的事情,他们都认为可以,于是就打电话叫L夫妇过去谈,他们也答应了我们把混泥土价格降价5/。于是,我们双方又邀请了金桥居委会的主人李康红过去见证。我们施工方以我为代表与群星建材公司签订了商品混泥土买卖合同。卫生院贺院长、李康红作为在场人签了字。签了这个合同后,在工地阻拦施工的铲车开走了。P51:问:你为什么要主动提出来用群星建材公司的商品混泥土再来谈修复水管的事?答:首先我认为群星建材公司的混泥土质量要好一点,量也足,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我个人倾向于使用他们公司的混泥土。然后,因为当时那种情况下,我们提出来这个处理方法,可以使得事情更快处理,保证我们顺利施工】。对此过程,在案贺方洪、胡健璞、李康红的证言均可佐证。

作为甲方(供方)的老板L/Y来说,是在2016.2.26白天一直没有协商好水管修复的情况下,晚上李康红叫他俩去一起吃晚餐时,丁锋在征得贺方洪、胡健璞的同意及再三请求下,碍于镇政府领导、医院领导、村干部的诚意和面子,最后才同意他们提出的处理方式——以低于施工方此前洽谈的价格5/方的价格(345/方)购买群星建材公司的混泥土,以换取推后到医院项目施工结束后再修复被挖断的水管的结果【见侦查卷第一卷p15/p32-32】。显然,这对群星供水公司来说,是做出了较大让步的。

在此需要说明的:

一是,在整个协商处理自来水厂水管修复问题的过程中,L/Y夫妇始终没有提出医院或项目施工方使用其群星建材公司的混泥土的要求来。

二是医院和施工方使用群星建材公司的商品混泥土系出于因该项目建设需占用被挖水管地方,而外移水管占用地问题一时做不好当地群众工作,所以需要延后解决被挖断水管的修复问题

尽管医院方、施工方想当然地自以为系L/Y采取以铲车堵路的方式阻工,且后来认为阻工的真实目的是要求施工方使用群星建材公司的混泥土,但是,他们的这种认识如前所述,都只是一个没有事实根据的错觉或推测,并非事实真相。

四是,群星建材公司是手续齐全质量有保证的正规商品混泥土生产商,而当时珠峰搅拌站是一家没有正规手续的非法性质的混泥土生产商,自然其产品成本价格不可能一样。

五是,群星建材公司供应医院方项目工地的混泥土(C30)价格345,不仅比施工方和群星建材公司此前洽谈的价格350,而且比同期大部分其他客户购买混泥土(C25))价格还低【同期C25混泥土最低价格345元——见附件4:《群星搅拌站混泥土销售收入台账》+附件5:同期部分销售单据】。——显然,没强迫交易的供应价格比强迫交易的供应价格还高,也就是说,强迫低价供应混泥土,有悖常理、常识和常情

实际上,只要群星供水公司关于先修复水管的要求合理正当,那么即便L/Y夫妇内心也有以此换取医院方使用其混泥土的想法,也在情理之中,因为这完全是一种正常的利益交换

最后,也没有证据证实2016.3.25当天Y/L夫妇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实施情节严重的阻工行为。

其一,Y在工地只呆了约一个小时便离开了,随后分别给金石桥镇人民政府和金石桥派出所送《通知》去了。实际上,Y当时虽然去项目工地,但工地并没有因此而停工,当时还在扎地板钢筋【侦查卷第一卷p14-15】。Y离开了工地,对后来项目工地上发生的铲车堵路导致珠峰搅拌站送混泥土的两辆罐车被堵等事情,并不清楚。以致阳娥在派出所袁所长打电话时,都跟袁所长发了誓!

其二,Y当天只是一个人去的医院送达《通知》,随即去了医院项目工地告知施工方要求医院先修复被挖断的水管,再施工。尽管有人说,还有其他群众到工地提出停工,但是,除了群星供水公司的职员——刘益群称自己是Y安排去工地找了施工方说在医院没有修复被挖水管时不能施工的话外,没有任何一人称是Y带去医院工地的,包括L的母亲都是自己去的工地,并非Y带过去的。而且,即便有当地其他群众去了工地,也是事出有因——因为医院方要改道水管,需占用村民土地,但还没做好村民工作。显然,这与铲车堵路的乌龙事件一样,外界也会误以为其他村民系Y带去工地的。

另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L的父亲刘第希当天根本就没有去医院项目工地(p146-147),且Y也早已离开了工地现场,而声称下午去工地现场只呆了4-5分钟看了一眼的罗小军(群星建材公司股东+珠峰搅拌站股东)的笔录却说“看到了Y、刘第希等人在那阻止装有混泥土的罐车进入工地(p133)。——珠峰搅拌站送料的罐车到工地时,Y早已离开工地了,而刘第希本人也没去工地,他(她)们自己都没看到过铲车堵路和送料的罐车,罗小军怎么就看到了阳、刘在阻止罐车进入工地呢?——毫无疑问,罗小军这样的笔录说法完全地地道道诬告谎言!当然,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据辩护人了解,原来罗小军和L/Y家发生了严重的利益冲突——因群星建材公司股东资格和股份纠纷于2017年7月起诉了L,后经二审法院调解,确认罗小军并无出资和股东身份【见附件6: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其三,如前所述,所有在案关于指证Y/L夫妇指使他人阻工的笔录说法,均为没有事实根据的不实之词或推测。实际上,当天实际造成工地阻工及珠峰搅拌站两罐车混泥土报废的真正责任人是刘盛荣——他将铲车停放在医院项目工地进出口处长达8小时之久,而非其他任何人。

其四需要特别强调的是2016.3.25当天白天L并不在家(p147),对发生在医院项目工地的阻工等事情也是全然不知,更不存在所谓指使他人阻工的可能。

总之,金石桥镇中心卫生院和项目施工承包方系出于(1)群星建材公司混泥土质量有保证及(2)担心医院项目占地问题一时解决不了需延后解决水管修复问题之目的,在有镇政府领导、医院领导、村干部协调和见证下,主动提出使用群星建材公司商品混泥土的要求,Y才答应签署该《商品混泥土买卖合同》的,而且,群星建材公司在价格上也比当时其他客户优惠了5元/方。在整个协商过程中,L/Y夫妇在没有采取任何暴力、威胁的方法,实施强买强卖的行为,Y送停工《通知》的行为也正当合理,并没给医院和施工方造成有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因此,L/阳娥夫妇就此依法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此外,起诉意见书所列第3起Y个人【注:L对此并不知情】涉嫌“强迫交易”的事实,在案证据资料表明,Y系在张林等用户拒绝继续再购买群星建材公司的混泥土的情况下,提出结清前段供应混泥土的货款的要求,正当合理,并不违法。而且,当场即结清货款后,Y拿钱即离开施工现场,再也没有发生纠纷。显然,Y之做法根本不涉及强迫交易的问题。

无须讳言,Y唯一涉嫌“强迫交易”的是起诉意见书所列第2起事实【注:L对此并不知情】。然而,Y当时虽然有阻止新化水车的青辉搅拌站一辆送混泥土到金石桥镇高州村的罐车,但其后还是让该罐车送料至客户工地了,没有造成任何人员损失及经济损失。而且,金石桥派出所接警后即赶到事发现场,作为一起民事纠纷当即调处结案了【侦查卷第一卷p180:《报警案件登记记录》:20161716时许,匿名报警:称其在金石桥镇高州村有两辆小车拦住他的搅拌车不准走。金石桥派出所民警接报即赶到现场,经查系两家搅拌站因为生意上的事情发生纠纷,已现场调处好】。显然,该起纠纷充其量属治安违法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的严重程度,而且公安机关当时已经做了调解处理,依法不应再以犯罪论处【见附件7:新化青辉搅拌站谅解书】。

二、L/Y夫妇就《起诉意见书》所列群星供水有限公司银行账户5笔资金进出等事项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本案《起诉书意见书》列出了L/Y家的隆回群星供水有限公司账号上转出的共4笔资金,即(1)2014.1.25转出到L个人账户100万元,用于购买奔驰车一辆;(2)2013.5.20转出到L通过谭吕华账户转入L个人账户40万元,除取现消费外,另11万元转入L女儿刘佩个人账户;(3)-(4)2014.9.25-2014.10.8先后转出到L/Y家的另一公司(隆回群星商贸有限公司)20万元、5万元,用于支付其筹建的加油站征地补偿款。此外,(5)2013.4.24中铁十二局修建高铁期间因损害水源问题补偿隆回群星供水有限公司46万元中的26万元直接转入L个人账户。——以上5笔资金共计171万元。我们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L夫妇就该5笔资金构成“挪用资金罪”。理由是:

其一,起诉意见书以截取群星供水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流水上几笔转出资金的指控的逻辑不能成立。毫无疑问,考察L/Y夫妇是否构罪,首先务必确定转出资金的归属,只有先确定群星供水公司该银行账户上的所有资金均系该公司的资金才可能进一步确认L/Y夫妇是否构成挪用。比如,假如张三有笔资金10万元打入群星供水公司账户,后从公司账户转出了10万元资金给张三,那么就该笔10万元的资金转出就不存在挪用的问题。

其二,有证明证实,群星供水公司银行账号的资金并非全部属于该公司的。据了解该公司账户上的资金来源有三:一是,中央财政申请的补助资金。二是,公司所收取的水费。——显然,该两项资金属于公司的资金,需要用于公司项目建设及业务开支。三是公司与公司之间的财务往来。比如,据刘佩反映,L的“武汉华侨城”项目工地的工程款分多次打入了群星供水公司该账户(据了解先后转款超过1000万元)。毫无疑问,该资金并非群星供水公司的资金,转出该资金就不存在挪用的问题。——实际上,本案只要查明“武汉华侨城”项目工程款及其他资金转入群星供水公司银行账户的金额总数超过171万元,仅此即足以完全排除挪用资金的可能!就此,仅刘佩个人经手的L“武汉华侨城”项目工程款转入群星供水公司该银行账户的记录资金就有300余万元!【见附件8:群星供水公司账户银行流水凭据】。

其三,L/Y供述表明,其个人在群星供水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个人垫支了大量的资金,且起诉书所列部分转出资金也是用于采购工程材料了。显然,再从群星供水公司账户转出部分个人垫付的资金,也不存在挪用该公司的资金的问题。比如,2013.4.24中铁十二局五分部虽然是向L个人账户转入26万元水源补偿款,但是在此之前,L先自己垫支另辟水源,购买了大量的供水管线和支付了施工费用【见侦查卷第二卷p32】。——对此,负责公司财务账的谭吕华的证言可以印证【见侦查卷第二卷p51:有的时候他们从外面买材料,他们自己先垫付,然后我再从公司转账给他们,或者从我收回来存在银行账户中的水费钱转给他们。还有时候,他们要我付材料款,是我先从账户中转给别人,他们再事后把钱打到我账户里。】。因此,即便L拿了该26万元用于个人消费,也不构成挪用公司资金的问题。

其四,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先后到账的也不止2014.1.25转入的120万元,实际到账的共有200余万元,且均用于新建自来水厂项目建设了,并不存在挪用的问题。另,据Y反映: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有专门的账目,2016年上面查过账,该账目系被镇政府或是县财政拿走了【见侦查卷第二卷p38】。对此,谭吕华也可以印证【见侦查卷第二卷p51:这个流水账,好像以前上面来审计的时候,我拿出来的,现在在哪我也不知道】。——可见,既然政府已经审计过该专项资金,那么说明L夫妇没有挪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否则,早已被依法处罚了。

总之,群星供水公司财务账目虽然并不规范,但是在案证据资料完全不能证明L/Y夫妇存在挪用群星供水公司资金的问题,所谓“挪用资金”实系因案外权力因素干预侦查的原因所罗织的一个罪名。

三、《起诉意见书》所列L涉嫌保险诈骗罪,事实存在,但是因情节轻微,可依法做相对不起诉处理。

2014年10月16日在金石桥镇街上行驶在前的L车(奔驰牌小车)因紧急刹车,与紧随在后的张毅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L车后保险杠破损。张毅系无证驾车,其车也没买保险,故当时双方均没报案。后L送车到长沙的4S店维修,需更换保险杠,维修费用及其他损失估计约15000余元,且需10余天才能交车。后双方以前车倒车碰到后车为由报至交警部门,做快处快赔处理,交警部门因此认定L车负全责。后L方以该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自己车买保险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支公司报取理赔款12183元。案发后,L方主动将所报的12183元费用已全部退回保险公司【见附件9:保险退款凭据】。

我们认为,鉴于(1)L车损事故实际发生,只是虚报了事故原因,并非虚构事故,(2)L坦白涉案事实,(3)认错认罪态度好,无人身危险性,(4)积极退赃,(5)情节轻微(该罪立案起点金额标准为1万元)等诸多从宽情节,可不需判处刑罚或免于刑事处罚(已经被实际羁押3个多月)。据此,恳请检察机关对L做微罪不起诉处理。

此致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

                                     律师:马革联

                                     2018年8月11日

附件

1.《金石桥卫生院损坏200号自来水管抢修维修费用》(2016.3.17)。

2.医院方《说明》(贺方洪,2016.3.17)(卷一p155)。

3.《医院方自来水管改道维修造价表》(2018.3.20)。

4.《群星搅拌站混泥土销售收入台账》。

5.群星建材公司部分《销售单据》。

6.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7.新化县清辉混泥土有限公司《谅解书》。

8.群星供水公司银行账户三笔来账转入流水凭据/收据。

9.L返还保险理赔款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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